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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3788号原告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承富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作者: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14 16:20:36 打印 字号: | |

广州承富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承富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3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代为清偿义务支付847466.09元;2.驳回原告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95.37元,由原告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629.37元,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3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来源: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