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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4415号原告马舍木四与被告邓海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开庭
作者: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14 16:17:01 打印 字号: | |

邓海军:

原告马舍木四与被告邓海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退还工程款50000元;2.被告乡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2165.54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14:30,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02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廖新星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来源: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