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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0161号原告许华荣与被告涂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14 11:30:11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原告许华荣与被告涂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涂江明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01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涂江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许华荣偿还借款本金501000元;二、被告涂江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许华荣支付以本金501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按年利率13.4%的标准计付利息;三、驳回原告许华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06.05元、财产保全费3273.02元,由被告涂江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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