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李沫滢与被告汤俊良、第三人裴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第三人裴彧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56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汤俊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沫滢偿还借款本金274206.02元;二、被告汤俊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沫滢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274206.02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4月18日的利息以24183.32元计);三、驳回原告李沫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62.75元,由原告李沫滢负担490.35元,由被告汤俊良负担5672.4元;财产保全费2140.92元,由原告李沫滢负担170.34元,由被告汤俊良负担1970.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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