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又松、吴剑英:
本院受理原告刘昶与被告吴又松、吴剑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刘昶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拖车费24404元,原告因事故在滞留珠海产生的交通生活费计4808.91元,原告车辆贬值损失3000元。共计32212.91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