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婷:
本院受理原告郭健与被告李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郭健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14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3日下午16时0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李婷:
本院受理原告郭健与被告李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郭健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14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3日下午16时0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