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北方情怀饭馆(个体工商户):
本院受理原告王滨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北方情怀饭馆(个体工商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王滨诉请: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7月1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认定工伤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3日下午15时0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