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植中明与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并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3141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植中明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原告植中明的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31414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贵院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