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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吴金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意见公示
作者:刑庭  发布时间:2026-04-01 11:22:32 打印 字号: | |

(2026)粤0402刑更5号    

    罪犯吴金明,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12月1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经生效。

罪犯吴金明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罪犯吴金明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进行了公示,后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吴金明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组织诊断工作。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珠海市人民医院对罪犯吴金明进行医学诊断(检查),诊断为高血压3级极高危、十二指肠部溃疡、中度贫血。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从2026年4月1日至4月3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电话或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

    联系电话:0756-2683082、2683106。

 

 

二〇二六年四月一日


 
责任编辑: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