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弘达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行诉被告王伟平、黄爱群、珠海市弘达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珠海市弘达贸易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王伟平、黄爱群向原告支付(借据编号4400283812104026297301)借款本金1412592.08元及暂计至2025年8月28日止的利息34474.61元、罚息467.73元;(借据编号4400283812209903488201)借款本金299788.44元及暂计至2025年8月28日止的利息6089.46元、罚息68.41元,共计人民币1753480.73元;2.请求判令被告王伟平、黄爱群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8月2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拖欠本金罚息、复利[(借据编号4400283812104026297301)借款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412592.08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34474.61元为基数,年利率按4.35%再加收30%计算,(借据编号4400283812209903488201)借款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99788.44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6089.46元为基数,年利率均按1月1日对应的1年期LPR的基础上加65个基点再加收30%计算(每年1月1日调整)];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27064.53元。4.请求贵院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王伟平名下坐落于珠海市香洲区888商业中街38号办公室308【不动产权属证书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C5632243号】,被告珠海市弘达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珠海市香洲区888商业中街38号办公室309【不动产权属证书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51933号】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处分所得价款在第1、2、3、5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该案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6年7月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