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虹: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刘冬杰、曾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曾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刘冬杰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暂计至2025年4月27日止的利息33433.85元、罚息41456.25元、利息复利685.75元、罚息复利283.54元,共计3075859.39元;支付自2025年4月28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5个基点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复利以欠付的利息33433.8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5个基点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2.被告曾虹对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其他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4.确认原告在诉请1、3范围内对被告刘冬杰提供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香洲上华路1号(中珠上城)5栋2单元502房处分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该案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6年7月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