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益端: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王益端、张腾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王益端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王益端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188987.51元及暂计至2025年4月27日止的利息7752.71元、罚息89366.04元、利息复利422.01元、罚息复利2423.43元,共计2288951.7元;支付自2025年4月28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188987.5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0个基点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复利以欠付的利息7752.7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0个基点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2.被告张腾丹对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其他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4.确认原告在诉请1、3范围内对被告王益端提供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梅花路303号4栋1单元901房处分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该案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6年7月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