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开庭公告
(2026)粤0402民初722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林卫欢、冯汉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13 17:50:38 打印 字号: | |

林卫欢、冯汉才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被告林卫欢、冯汉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林卫欢、冯汉才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林卫欢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3921.16元及暂计至2025年7月23日止的利息6311.63元、罚息148.46元、利息复利104.78元、罚息复利1.14元,共计110487.17元;支付自2025年7月24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03921.16元为基数、按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复利以欠付的利息6311.63元为基数、按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2.被告冯汉才对诉请1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其他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4.确认原告在诉请1、2范围内对被告林卫欢提供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盛兴三路南1号2栋1单元206房处分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该案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6年7月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