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志梅: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勾志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勾志梅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623172.44元及暂计至2025年8月15日止的利息19521.5元、罚息619.9元、利息复利166.36元、罚息复利1.25元,共计643481.45元;支付自2025年8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832382.54元为基数、按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9个基点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复利以欠付的利息19521.5元为基数、按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9个基点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确认原告在诉请1、2范围内对被告提供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2123号9栋1单元403房处分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该案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6年7月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