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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705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陈婷婷、王德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13 17:48:12 打印 字号: | |

王德华: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被告陈婷婷、王德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王德华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陈婷婷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563774.98元及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10月19日利息为4685.28元、复利为27.06元;自2025年10月20日起利息、复利按照《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标准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王德华对被告陈婷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对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湖心路1111号3栋1单元903房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其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4.对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等)由被告陈婷婷、被告王德华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该案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6年7月1日10时15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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