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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2780号本院受理原告刘咏淇诉被告淳安语焉电子商务商行肖像权纠纷一案结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13 17:04:28 打印 字号: | |

淳安语焉电子商务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刘咏淇被告淳安语焉电子商务商行肖像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2780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刘咏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咏淇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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