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莹,文柳恒,佛山市同景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刘虹与被告谢丽莹,文柳恒,佛山市同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4619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89.2万元整(大写陆佰捌拾 玖万贰仟元)。利息从2021年7月份开始(具体每笔款见银行汇款流004 水清单),至2025年11月底止,按年息16%计算.计利息4689093.6 元(大写肆佰陆拾捌万玖仟零玖拾叁元陆角整)。本金+利息,共计 11581093.6元(大写壹仟壹佰伍拾捌万壹仟零玖拾叁元陆角整) 二、请求判令被告因被告佛山市同景置业有限公司已将所借款的资 金已全部用于高明兆基广场项目的建设中(详见被告借款资金使用去 向证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项目已建的七号楼(佛山市高明区荷富 大道兆基广场)作财产保全抵押,原告有优先受偿权。 三、请求判令被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1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