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禧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原告西藏风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金禧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4734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5年7月29日订立的《购销合同》;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人民币39000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95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8000 元; 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含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
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1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