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壕:
原告珠海市香洲潮牛黄牛肉店(个体工商户)与被告林海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4467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68670 . 88 元; 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1 )截至 2025 年 12 月 28 日利息为 : 4280 . 48 元;( 2 )自 2025 年 12 月 2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68670 . 88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四倍计 算; 3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8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