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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9450号原告珠海市珠光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桥江体育有限公司、周江源、刘玉茂、珠海金葫芦科技有限公司、宋就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13 10:08:51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19450号 

周江源、珠海金葫芦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珠光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桥江体育有限公司、周江源、刘玉茂、珠海金葫芦科技有限公司、宋就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1945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珠海桥江体育有限公司、宋就来提出上诉且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被告珠海桥江体育有限公司、宋就来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撤销(2025)粤0402民初194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二、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关于解除《资产出租合同(房产)》、上诉人一向被上诉人腾退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港昌路240号工业厂房、支付违约金、支付空置补偿金、支付免租期租金、没收履约保证金、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三、改判上诉人一向被上诉人支付2025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9日止的租金485914元(按月租94048元计);四、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二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五、改判支持上诉人要求降低租金标准、赔偿地板维修费用的反诉请求,即判令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11月14日期间的月租金调减为94048元(3761.92平方米×25元/平方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一赔偿地板维修费用12251元;六、请求判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五月十三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