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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4672号原告曹三培与被告叶琼红、梁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30 18:28:09 打印 字号: | |

叶琼红、梁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曹三培与被告叶琼红、梁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梁永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55950元及2025年7月1日起至2025年9月1日止借期内利息10347.6元(以1355950元为基数,按月息4厘的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梁永红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9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13559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10月11日为18079.33元);3、判令被告梁永红赔偿原告律师费30000元;4、判令被告叶琼红对被告梁永红第1、2项债务在连带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连带责任范围:借款本金为270000元,利息以27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3日起,按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5年10月11日为22050元;5、判令被告梁永红、叶琼红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207审判庭室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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