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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4747号原告林惠英与被告史新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30 18:25:36 打印 字号: | |

史新新

本院受理原告林惠英与被告史新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史新新赔偿原告林惠英因交通事故及推搡行为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7963.9元;2.判令被告史新新赔偿原告林惠英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16日下午15时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207审判庭室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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