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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616号原告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技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森森、曹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12 17:19:53 打印 字号: | |

曹森森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技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森森、曹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5)粤0402民初35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通技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及代垫费用共计1728072.59元,并以1728072.5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南通技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三、被告南通技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保全担保费4910元;四、被告曹建、曹森森对被告南通技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40元,由原告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73.16元,被告南通技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建、曹森森负担22466.8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通技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建、曹森森负担。被告南通技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建、曹森森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