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煜瑞、宋伟丽、王苗苗、张玮、莫洁丽、韦海斌、张鸿楚、周俊杰、王华星、袁宁资、袁志成、赵亮、叶利年、朱小周、韦广深、郑幸子: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罗煜瑞、宋伟丽、王苗苗、张玮、莫洁丽、韦海斌、张鸿楚、周俊杰、王华星、袁宁资、袁志成、赵亮、叶利年、朱小周、韦广深、郑幸子信用卡纠纷多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详见附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该十六案定于2026年6月29日下午15时00分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附表
序号 | 案号 | 姓名 | 诉讼请求 |
1 | (2026)粤0402民初6210号 | 罗煜瑞 | 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90348.1元(欠款本金63187.47元、利息8733.27元、违约金18427.36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2 | (2026)粤0402民初6211号 | 宋伟丽 | 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4418.8元(欠款本金12619.68元、违约金200.92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598.2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3 | (2026)粤0402民初6212号 | 王苗苗 | 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34770.83元(欠款本金15317.11元、利息5553.1元、违约金2674.94元、杂费/增值服务使用费30元、现金分期手续费6600元、账单分期手续费4595.68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4 | (2026)粤0402民初6213号 | 张玮 | 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67563.23元(欠款本金125357.57元、利息30673.38元、违约金8074.65元、账单分期利息3457.63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5 | (2026)粤0402民初6214号 | 莫洁丽 | 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59760.92元(欠款本金109881.23元、利息21426.85元、违约金20478.6元、账单分期手续费7974.24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6 | (2026)粤0402民初6215号 | 韦海斌 | 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78988.53元(欠款本金57270.8元、利息17500.01元、违约金4207.72元、杂费/增值服务使用费10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7 | (2026)粤0402民初6216号 | 张鸿楚 | 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65892.62元(欠款本金53290.23元、利息9756.5元、违约金2845.89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8 | (2026)粤0402民初6217号 | 周俊杰 | 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98868.29元(欠款本金69478.01元、利息9631.47元、违约金19758.81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9 | (2026)粤0402民初6219号 | 王华星 | 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38946.79元(欠款本金31394.89元、利息2848.9元、违约金4162.92元、账单分期手续费540.08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10 | (2026)粤0402民初6220号 | 袁宁资 | 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29375元(欠款本金25647.15元、利息1899.05元、违约金1312.07元、杂费/增值服务使用费40元、账单分期手续费476.73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11 | (2026)粤0402民初6222号 | 袁志成 | 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53204.15元(欠款本金115772.52元、利息30092.5元、违约金4477.67元、账单分期利息2861.46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12 | (2026)粤0402民初6224号 | 赵亮 | 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44560.01元(欠款本金114167.33元、利息21253.96元、违约金7913.31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225.41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13 | (2026)粤0402民初6226号 | 叶利年 | 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47911.02元(欠款本金107631.66元、利息28386.25元、违约金9915.03元、账单分期利息1978.08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14 | (2026)粤0402民初6227号 | 朱小周 | 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64890.51元(欠款本金120818.29元、利息27019.18元、违约金13830.21元、账单分期手续费3222.83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15 | (2026)粤0402民初6229号 | 韦广深 | 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89762.92元(欠款本金139459.16元、利息35668.9元、违约金10457.29元、账单分期利息4177.57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16 | (2026)粤0402民初6230号 | 郑幸子 | 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22794.49元(欠款本金13351.29元、利息7302.31元、违约金2140.89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