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长瑚、周润虹、马小清、郑云云、叶栋鹏、谢芝龙、温耀行、罗小燕、伍琦敏、王文波 、李建华、王智、欧永春、饶汝诚、张建林、万会松、张林成、黄华帅、李知芝、胡志芹、林晓聪、李蓝儿、姚龙军、沈杰(曾用名:沈加省)、胡炫辉、黄邓权、黄炽浩、黄海川、徐道君、滕光明、胡新武、黄华连、卢京伟、吴文杰、胡志元、黄海珠、黄辉城、洪树芳: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周长瑚、周润虹、马小清、郑云云、叶栋鹏、谢芝龙、温耀行、罗小燕、伍琦敏、王文波 、李建华、王智、欧永春、饶汝诚、张建林、万会松、张林成、黄华帅、李知芝、胡志芹、林晓聪、李蓝儿、姚龙军、沈杰(曾用名:沈加省)、胡炫辉、黄邓权、黄炽浩、黄海川、徐道君、滕光明、胡新武、黄华连、卢京伟、吴文杰、胡志元、黄海珠、黄辉城、洪树芳信用卡纠纷三十八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原告诉讼请求:各案诉讼请求详见附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6月29日15时在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由审判员周土娟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附表:
序号 | 案号 | 被告姓名 | 诉讼请求 |
1 | (2026)粤0402民初6147号 | 周长瑚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0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211487.17元(欠款本金157739.04元,利息38681.91元,违约金10525.21元,账单分期利息4541.01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2 | (2026)粤0402民初6148号 | 周润虹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0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233969.73元(欠款本金172796.68元,利息44015.43元,违约金13774.85元,账单分期手续费/账单分期利息3382.77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3 | (2026)粤0402民初6150号 | 马小清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0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1328.81元(欠款本金10716.01元,违约金5.6元,账单分期手续费607.2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4 | (2026)粤0402民初6151号 | 郑云云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0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96149.35元(欠款本金133601.51元,利息39287.24元,违约金23260.6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5 | (2026)粤0402民初6153号 | 叶栋鹏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0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87282.72元(欠款本金124785.04元,利息36127元,违约金16822.36元,账单分期手续费9548.32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6 | (2026)粤0402民初6154号 | 谢芝龙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0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20308.7元(欠款本金100631.02元,利息13911.33元,违约金3941.27元,现金分期利息1305元,账单分期利息520.08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7 | (2026)粤0402民初6155号 | 温耀行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0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89087.47元(欠款本金65088.48元,利息16849.88元,违约金5054.06元,杂费/增值服务使用费120元,账单分期利息1975.05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8 | (2026)粤0402民初6156号 | 罗小燕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0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68661.63元(欠款本金124439.64元,利息32908.15元,违约金8711.34元,账单分期利息2602.5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9 | (2026)粤0402民初6157号 | 伍琦敏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0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90357.96元(欠款本金58775.08元,利息14590.92元,滞纳金16191.96元,年费800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10 | (2026)粤0402民初6159号 | 王文波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0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92584.14元(欠款本金142200.5元,利息35585.34元,违约金9525.3元,账单分期利息5273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11 | (2026)粤0402民初6160号 | 李建华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0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56007.86元(欠款本金102093.25元,利息19869.37元,取现手续费260.55元,违约金25736.72元,现金分期手续费7875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72.97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12 | (2026)粤0402民初6161号 | 王智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0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64667.5元(欠款本金119498.93元,利息28558.81元,违约金13974.16元,账单分期利息2635.6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13 | (2026)粤0402民初6162号 | 欧永春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0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72647.46元(欠款本金125321.25元,利息28764.35元,违约金10677.36元,账单分期手续费7884.5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14 | (2026)粤0402民初6164号 | 饶汝诚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0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64769.34元(欠款本金51751.17元,利息6352.21元,违约金6665.96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15 | (2026)粤0402民初6166号 | 张建林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0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06532.67元(欠款本金80692.5元,利息17132.22元,违约金6453.57元,账单分期利息2254.38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16 | (2026)粤0402民初6167号 | 万会松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0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39516.38元(欠款本金110927.7元,利息24674.54元,违约金3914.14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17 | (2026)粤0402民初7286号 | 张林成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0月9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95603.86元(欠款本金59988.74元,利息18320.91元,违约金16324.04元,账单分期手续费970.17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18 | (2026)粤0402民初7287号 | 黄华帅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94521.99元(欠款本金67595.34元,利息20396.53元,违约金5656.67元,账单分期手续费873.45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19 | (2026)粤0402民初7288号 | 李知芝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63162.85元(欠款本金53596.52元,利息3750.05元,违约金3895.75元,现金分期手续费945元,账单分期手续费975.53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20 | (2026)粤0402民初7290号 | 胡志芹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98144.1元(欠款本金67356.13元,利息19861.49元,违约金8979.88元,杂费/增值服务使用费120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826.6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21 | (2026)粤0402民初7291号 | 林晓聪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0月9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63340.86元(欠款本金117777.38元,利息32925.27元,违约金10781.2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857.01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22 | (2026)粤0402民初7292号 | 李蓝儿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6年1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204995.94元(欠款本金152914.22元,利息22752.16元,违约金16633.05元,杂费/挂失费60元,杂费/工本费100元,现金分期利息2957.63元,账单分期利息9578.88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23 | (2026)粤0402民初7293号 | 姚龙军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0月9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82345.61元(欠款本金54711.2元,利息14266.53元,违约金10237.43元,账单分期手续费3130.45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24 | (2026)粤0402民初7294号 | 沈杰(曾用名:沈加省)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0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74473.39元(欠款本金126869.37元,利息27879.34元,违约金15099.9元,账单分期利息4624.78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25 | (2026)粤0402民初7295号 | 胡炫辉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72780.41元(欠款本金57126.59元,利息13737.03元,违约金1620.53元,账单分期利息296.26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26 | (2026)粤0402民初7299号 | 黄邓权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78279.92元(欠款本金54958.96元,利息15921.57元,违约金6350.37元,账单分期手续费/账单分期利息1049.02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27 | (2026)粤0402民初7302号 | 黄炽浩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79705.51元(欠款本金58177.68元,利息16621.45元,违约金3983.66元,账单分期手续费922.72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28 | (2026)粤0402民初7303号 | 黄海川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88772.75元(欠款本金65985.52元,利息19213.84元,违约金3573.39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29 | (2026)粤0402民初7304号 | 徐道君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0月9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97489.45元(欠款本金59723.34元,利息16110.22元,违约金16269.68元,账单分期手续费5386.21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30 | (2026)粤0402民初7305号 | 滕光明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6年1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238298.27元(欠款本金206478.36元,利息18849元,违约金11368.96元,小额分期利息1601.95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31 | (2026)粤0402民初7306号 | 胡新武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92725.71元(欠款本金59946.75元,利息17980.07元,违约金14798.89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32 | (2026)粤0402民初7307号 | 黄华连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78016.42元(欠款本金59615.05元,利息13978.44元,违约金3269.44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153.49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33 | (2026)粤0402民初7309号 | 卢京伟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73487.64元(欠款本金54251.07元,利息16587.32元,违约金2649.25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34 | (2026)粤0402民初7310号 | 吴文杰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0月9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76647.7元(欠款本金50285.59元,利息13156.5元,违约金13205.61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35 | (2026)粤0402民初7311号 | 胡志元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88228.16元(欠款本金58874.61元,利息22201.2元,违约金5680.19元,账单分期手续费/账单分期利息1472.16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36 | (2026)粤0402民初7312号 | 黄海珠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86834.87元(欠款本金64974.54元,利息15824.09元,违约金4021.94元,现金分期手续费570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444.3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37 | (2026)粤0402民初7316号 | 黄辉城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87106.07元(欠款本金59779.8元,利息8005.52元,违约金14068.47元,账单分期手续费5252.28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38 | (2026)粤0402民初7318号 | 洪树芳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98184.38元(欠款本金74384.1元,利息15366.62元,违约金7418.43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015.23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