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铧砂石有限公司、陈加乐、文光浩、阚傲:
本院受理原告莫焰紫诉被告王勇、广东宝铧砂石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加乐、文光浩、阚傲、张宇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确认被告王勇是实际持有登记在原告莫焰紫名下的被告二广东宝铧砂石有限公司89%股权的实际股东,原告莫焰紫不具有被告二广东宝铧砂石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二、被告王勇、被告广东宝铧砂石有限公司配合原告办理代被告王勇代持的被告广东宝铧砂石有限公司89%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该股权登记至被告王勇名下(89%股权估值1000元);三、被告王勇、被告广东宝铧砂石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