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励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诉被告肖慈仁、珠海励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的上诉请求为: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28084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判决,改判为:“判决被告珠海励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肖慈仁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28084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判决;三、判决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