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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0724号原告珠海市华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晓君、刘小红、刘恒、刘金平、佛山市顺德区瑞君蓬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12 16:23:25 打印 字号: | |

刘恒、郭晓君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华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晓君、刘小红、刘恒、刘金平、佛山市顺德区瑞君蓬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0724号民事判决书及保全裁定、财产保全告知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瑞君蓬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华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3万元及支付利息(以43万元为基数从2024年12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1%计算);

二、被告刘金平在未实缴出资522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瑞君蓬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告刘恒在未实缴出资58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瑞君蓬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被告刘小红及被告郭晓君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瑞君蓬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列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瑞君蓬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9170.6元,保全费3205.3元,由五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