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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6071号原告王美懿诉被告陕西鸿泰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亮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12 16:20:20 打印 字号: | |

陕西鸿泰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亮杰

本院受理原告王美懿诉被告陕西鸿泰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亮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6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鸿泰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美懿退还款项218000元;二、被告南亮杰对被告陕西鸿泰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美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70元,由被告陕西鸿泰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亮杰负担。保全申请费1610元,由被告陕西鸿泰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亮杰负担。原告王美懿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570元、保全申请费1610元,由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4570元、保全申请费1610元。被告陕西鸿泰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亮杰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