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新昇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蔡泽源: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嘉年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新昇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蔡泽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6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新昇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嘉年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77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47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4年1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蔡泽源对被告珠海新昇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嘉年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9.57元,由原告广东嘉年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9.57元,被告珠海新昇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蔡泽源负担1400元。原告珠海戎钢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469.57元,由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1400元。被告珠海新昇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蔡泽源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