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2239号
董波:
本院受理原告黄凌与被告董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2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荆州市沙市区风台小区11栋2门7楼13号房(不动产权证号:沙200807692、沙200807692-1)100%产权份额归原告黄凌所有,被告董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原告黄凌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驳回原告黄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26.72元、保全费1553.9元,共计10080.62元(已全部由原告黄凌预缴),由原告黄凌负担受理费4263.72元、保全费1553.9元,被告董波负担受理费4263元。原告黄凌多预缴的受理费4263元由本院退回,被告董波应负担的受理费由其自行向本院缴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期满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