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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珠海长伴优选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锦合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5年9月19日签订的《推广服务合同》自被告收到《合同解除及退款催告函》之日(即2025年12月13日)起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合作费用人民币35,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3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105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