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402民初35214号
廖永志:
本院受理原告罗荣欣与被告廖永志离婚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第40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