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9056号
陈献维、黄菊梨: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杨燕媚、陈献维、黄菊梨、陈镓晨、陈镓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9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燕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47739.41元;二、被告杨燕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至2025年10月27日的利息60026.29元、罚息52526.84元、复利11306.14元以及自2025年10月28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615%标准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的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被告杨燕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陈献维、黄菊梨、陈镓晨、陈镓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继承陈蔼航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承担还款责任;五、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对被继承人陈蔼航名下的珠海市南福路3号4栋2406房经折价、拍卖、变卖、处置的价款在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18.57元(已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预交),全部由被告杨燕媚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期满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