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贤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简张营养小吃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46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俊贤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俊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