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鹏、吴自强、南风天映时代影视传媒(珠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松与被告刘世鹏、吴自强、第三人南风天映时代影视传媒(珠海)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决追加被告刘世鹏、吴自强作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执859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案涉标的额24480.67元,其中:定制费22333元、暂计至2025年12月31日的资金占用费766.29元、一审受理费201.08元、加倍支付暂计至2025年12月31日的迟延利息1180.3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8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