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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249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许钰烯、被告陈聪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11 17:36:17 打印 字号: | |

陈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许钰烯、被告陈聪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2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许钰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理赔款279786.67元;2、被告许钰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保险费1744.52元;3、被告许钰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7978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5%,从2024年9月12日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4、被告陈聪对被告许钰烯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对被告许钰烯名下香洲区石花西路215号19栋2单元35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码:0100192216)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等处分所得款项,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按照抵押登记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6、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6.29元,保全费2102.37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580.66元(433.66+147),由被告许钰烯、被告陈聪负担7568元(5612.63+1955.37)。被告许钰烯、陈聪负担的7568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被告许钰烯、陈聪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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