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倩兰:
本案受理原告龙勇锋诉被告秦明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材料。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向法院诉请: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549元、误工费3500元,合计604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304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