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吉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案受理原告巫包云被告广东吉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6年6月15日9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103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广东吉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案受理原告巫包云被告广东吉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6年6月15日9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103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