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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9374号原告青岛纵盟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警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9374号原告青岛纵盟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警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9374号原告青岛纵盟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警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09 14:37:30 打印 字号: | |

蔡警钗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纵盟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警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2月2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9374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9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警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纵盟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30854.46元;

二、被告蔡警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纵盟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30854.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0%,自2018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9.38元,均由被告蔡警钗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