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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8169号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与被告珠海东北金城房产开发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8169号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与被告珠海东北金城房产开发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8169号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与被告珠海东北金城房产开发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09 14:34:52 打印 字号: | |

珠海东北金城房产开发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与被告珠海东北金城房产开发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2月3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8169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8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珠海东北金城房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支付电费本金18160.12元及违约金5448.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77元,由被告珠海东北金城房产开发公司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