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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2867号原告刘佳斌与被告珠海升阳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中山沙溪分公司、珠海升阳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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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2867号原告刘佳斌与被告珠海升阳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中山沙溪分公司、珠海升阳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11 14:30:16 打印 字号: | |

珠海升阳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中山沙溪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佳斌与被告珠海升阳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中山沙溪分公司、珠海升阳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一2023915日签订的《委托合同》;二、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返还服务费120000元;三、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律师费);四、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21744元(从2025916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暂计至20251215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8111500分在本院30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