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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2523号原告云浮市凯竣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航空城沙石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6)粤0402民初2523号原告云浮市凯竣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航空城沙石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6)粤0402民初2523号原告云浮市凯竣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航空城沙石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11 14:29:19 打印 字号: | |

珠海航空城沙石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云浮市凯竣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航空城沙石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质保金6346.07元,及逾期利息(以6346.0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从2025819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618日为75.10元);二、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8111430分在本院30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