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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3710号原告珠海市香洲老包不锈钢店与被告珠海铭集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作者:彭念念  发布时间:2026-05-06 11:45:56 打印 字号: | |

珠海铭集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市香洲老包不锈钢店与被告珠海铭集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3710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人民币98157元(以下币种相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643.1元(以98157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当时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计算,暂计至2026年1月23日;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彭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