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梦想家园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赵明秀:
原告鲜孟洲诉被告珠海市梦想家园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赵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4217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珠海市梦想家园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合作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每笔转款到账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或者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四倍计算);2.判令被告赵明秀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