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创沃农产品有限公司,方泽辉,李璇英:
原告粤海利之源农产品(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创沃农产品有限公司,方泽辉,李璇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2933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1.判令三被告支付货款264,959.59元; 2.判令三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2,163.94元(自2024年2月26日起以 264,959.59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的四倍计算,暂算至2025年12月20日,要求支付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17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6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