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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71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与被告朱林林、武晓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4-22 10:48:59 打印 字号: | |

朱林林、武晓枫

本院以(2026)粤0402民初7143号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与被告朱林林、武晓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文件及开庭传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要求:一、判决被告武晓枫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84597.88元;二、判决被告武晓枫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10月23日的正常利息3123.05元,罚息16.85元,复利15.46元及自2025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1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减39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包括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判决被告武晓枫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4000元;四、判决被告朱林林对被告武晓枫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武晓枫、朱林林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3888号41栋2304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本院定于2026年06月11日15时0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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