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欢诉被告胡宗华、王凤荣、深圳市华祥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5)粤0402民初22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宗华、王凤荣、深圳市华祥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欢偿还欠款1515750元;二、被告胡宗华、王凤荣、深圳市华祥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欢支付利息,利息以15157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自2024年7月1日起向原告刘欢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37.98元,由被告胡宗华、王凤荣、深圳市华祥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胡宗华、王凤荣、深圳市华祥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