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绍春:
本院受理原告张鸿诉被告浙江中桥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杨绍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张鸿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7847元及利息(以27784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请求法院返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日15时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20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