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艳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管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30000元及暂计至2024年10月25日止的利息20909.58元、罚息14531.25元、复利586.27元,共计966027.10元;支付自2024年10月26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其中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93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20909.58元为基数,均按贷款年利率7.5%上浮50%即11.25%计算);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期律师费损失1500元;三、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06月24日10时0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